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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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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09-06 字体:【    】  【关闭窗口】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政办发[2004]8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淮安市2005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政府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现将淮安市2005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含与财政配套的资金和以后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是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2005年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并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原则上由采购人委托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其中:重大工程项目可以委托招投标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及时、全面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需要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前申报采购计划。一般项目应在实施购买前半个月,专业性强、技术复杂项目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市财政局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市财政局每月要将下月份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项目、金额等报告市政府。

附件:一、 2005年淮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

二、 2005年淮安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doc

三、 2005年淮安市级政府采购数额标准.doc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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